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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财政局印发县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26 文章来源:上高信息网 点击量:44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规范事前绩效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上高县委 上高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上发〔2019〕13号)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县级预算部门(单位)根据国家及省、县有关政策要求、本部门(单位)发展规划等,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财政支出项目和政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财政(含中央、省级、市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政策、项目,其中县级预算部门(单位)拟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新增500万元以上的部门预算项目、年度预算增幅达到30%或增加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延续执行三年以上的项目必须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第四条  事前绩效评估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事前绩效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等为依据,实事求是提出项目和预算,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绩效导向。事前绩效评估应坚持绩效导向,以必要性及投入、产出和效果为重点进行综合评估。

(三)财力匹配。事前绩效评估要树立财政可持续意识,新增重大项目、政策应充分结合财政可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以增强重大项目、政策的可行性和财政可持续性。

(四)科学规范。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五)节约高效。事前绩效评估可结合预算评审和项目审批开展,控制成本、节约经费,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第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制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和财务管理办法等。

(四)预算部门(单位)的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制定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

(二)指导预算部门(单位)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

(三)审核预算部门(单位)提交的评估结果;

(四)组织开展财政重点事前绩效评估;

(五)将评估和审核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必要依据。

第七条  预算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事前绩效评估工作;

(二)向县财政局报送事前绩效评估结果;

(三)根据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完善政策设计、项目方案和 预算申请;

(四)将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条件。

第八条  县财政局和预算部门(单位)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事前绩效评 估工作。参与评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第三方机构应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原则,自觉履行回避制度和其他相 关纪律。

第三章评估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内容。

(一)项目事前绩效评估

1.立项必要性。主要评估立项依据是否充分,项目内容是否与国家和省宏观政策、行业政策、部门(单位)职能、规划、 重点工作相符;是否有迫切的现实需求、是否具有可替代性、是否有确定的服务对象或受益对象等。

2.投入经济性。主要评估成本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测算标 准是否合理,在既定目标下投入成本是否达到最小化程度,投入成本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是否匹配。

3.绩效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绩效目标是否填报完整、指 向明确、内容清晰,是否与需求匹配,是否细化量化,是否分解落实到具体任务。

4.实施方案可行性。主要评估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是否规范 可行,实施计划是否合理,不确定因素和风险是否可控等。

5.筹资合规性。主要评估项目筹资方式是否合理、渠道是 否合法合规,筹资风险是否可控,是否符合财政事权与支出责 任划分,资金是否可持续等。

(二)政策事前绩效评估

1.政策必要性。主要评估政策设立是否与国家及省、市、县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等相符;事权与财权是否对应,是否有明确的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政策目标是否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引领性;是否属于财政资金支持范围。

2.政策可行性。主要评估政策实施是否有明确的组织架构、运行机制以及制度保障;政策是否有利于县场竞争,是否符合公平、合理和非歧视原则,是否存在排除、限制性竞争的情形; 实施期限内是否具备可持续的组织、资金、技术、社会需求等保障条件和政策环境;是否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风险应对措施或预案;是否有明确的后期退出机制等。

3.政策经济性。主要评估政策是否有明确、合理的资金分配办法;在既定政策目标下,投入总成本是否达到最小化程度; 成本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学有效。

4.政策效率性。主要评估政策预期产出是否清晰明确;是 否选取最能体现总体目标实现程度的关键指标并明确指标值; 指标值是否符合行业正常水平或事业发展规律;资金分配结果 是否与政策目标、内容相匹配。

5.政策效益性。主要评估政策实施周期内,预期效益是否 体现了政策所需解决问题的明显改善程度;是否选取最能体现 总体目标实现程度的效果指标值;指标值是否细化、量化、可衡量;政策是否具备可预见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第十条  事前绩效评估方式主要有专家论证、现场调研、社会调查、召开座谈会及征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等。

第十一条  事前绩效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项目、政策存续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估投入价值。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财政支出安排情况进行比较的方式开展评估。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项目、政策绩效目标实现和实施效果的主客观因素开展评估。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预期效益不易计量的项目,通过综合分析测算其最低实施成本的方式开展评估。

事前绩效评估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 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评估。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事前绩效评估流程

(一)确定评估对象。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以及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确定事前绩效评估对象。

(二)成立评估小组。部门(单位)自行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应成立评估小组,确定评估人员和专家,明确责任和任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较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影响面广的重大政策和公益性建设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专家参与。

(三)制定评估方案。方案应包括评估项目、政策的基本情况、评估目的和依据、评估思路和方法、评估内容与重点、必要的评估指标与标准、评估人员及时间等内容。

(四)资料收集。可以通过文件查阅、社会调查以及基础表填报等方式全面收集与被评估项目、政策相关的数据和资料。

(五)组织论证评估。评估组对照评估方案,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对项目、政策进行综合评估。

(六)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完成后,评估组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报事前绩效评估表(附件1-1,1-2)并撰写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2-1,2-2,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依据充分、逻辑清晰、分析透彻、客观公正、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相关预算部门(单位)对事前绩效评估涉及基础材料的真 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对拟列入下年度预算的项目、政策,预算部门(单位)于每年8月31日前完成事前绩效评估,将事前绩效评估表、评估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以下简称“评估材料”),报送县财政局归口业务股,作为申请政策和项目预算的必备要件。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审核流程

(一)初审。县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对预算部门(单位)提交的评估材料进行初审,并按当年部门预算编制审核的时间要求将评估材料和初审意见送县财政局绩效管理股。

(二)复审。县财政局绩效管理股收集归口业务股提交的评估材料和初审意见后,牵头组建包括预算股、业务股、评审中心等在内的评估复核小组,对预算部门(单位)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进行复审,在复审过程中加强与部门的沟通和对接,必要时选择其中部分项目、政策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估。

(三)结果反馈。每年预算编制“一上”前,评估复核小组完成复审,填写《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审核表》(附件3),并将绩效评估审核结果反馈局相关股室和预算部门(单位)。

第十五条  年度执行中追加的项目、新出台重大政策需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工作流程同上。

第十六条  预算部门(单位)事前绩效评估的报送、县财政局审核及结果反馈均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操作。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预算部门(单位)结果应用。预算部门(单位) 要将评估结果与项目、政策申报相结合,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项目、政策,不得进行申报。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结果应用。审核得分在70分(含)以上的项目、政策,纳入项目库管理。审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项目、政策,不得进入项目库。在审核中发现部门提交的评估材料存在质量较差等情形的项目、政策,原则上予以退回不再重复申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应急、救灾等特殊事项,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文件已经明确或县委、县政府会议决定通过的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和政策,可不纳入事前绩效评估范围。

第二十条  各预算部门(单位)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完善本部门(单位)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细则或操作规程。各县(县、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高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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